法規名稱: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
  訂定之。

  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再
  依其公司之性質,分別適用相關法律辦理公司合併。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之案件,其存續或新設公司為製造業及其相關技
  術服務業、網際網路業者,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
  公司為前項以外之業者,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者,應符合下列合理經營目標之一:
  一、可降低營運成本,增進經濟效益者。
  二、可促成多角化經營,降低營運風險者。
  三、其他可促進合理經營之狀況者。

  前條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者,應填具聯名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含合併後營業項目之合併計畫書一份。
  二、合併契約書影本一份。
  三、同意合併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四、各公司章程影本一份。

  公司經專案核准合併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辦
  妥設立、解散、變更等登記,逾期該核准失效。

  公司合併除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情形外,如有公平交易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先向行政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