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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創業投資事業輔導事項: 一、推動適合創業投資特性之經營機制。 二、推動政府相關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 三、建立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資訊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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