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合作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8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稱供給之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係指對國內所需或可供外銷之產
  品或勞務,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能生產或製造新產品者。
  二、能增加產量,改良品質或減低成本者。
  三、能改進營運、管理、設計或操作之技術及其他有利之改進者。
  前項之專利權,係指依專利法規定給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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