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供給之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係指對國內所需或可供外銷之產 品或勞務,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能生產或製造新產品者。 二、能增加產量,改良品質或減低成本者。 三、能改進營運、管理、設計或操作之技術及其他有利之改進者。 前項之專利權,係指依專利法規定給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