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投資,其方式如左: 一、單獨或聯合出資,或與政府、國內人民、法人、外國人或外國法人 共同出資舉辦事業,或增加資本擴展原有事業。 二、對於原有事業之股份、公司債之購買,或為現金、機器設備、原料 之借貸。 三、以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作為股本。 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不作為股本而合作者,另以法律定之。
本條例所稱投資,其方式如左: 一、單獨或聯合出資,或與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或法人共同出資舉辦事 業,或增加資本擴展原有事業。 二、對於原有事業之股份或公司債之購買,或為現金、機器設備或原料 之借貨。 三、以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作為股本。 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不作為股本而合作者,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