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區內事業銷毀廢品、下腳,應先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
局)或分局申請核准;由園管局或分局依區內事業除帳需求會同駐區海關
、稽徵機關監毀。但區內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監毀:
一、區內事業經海關認證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二、區內事業之非保稅貨品其每次申報在一定金額以下。
前項會辦機關之一,如無法在指定時間派員到場,園管局或分局得會同另
一會辦機關人員辦理;報廢清冊無保稅貨品時,海關免會同監毀。
第一項第一款之免監毀案件,區內事業應於銷毀完成之翌日起十四日內,
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將報廢紀錄及清冊送園管局或分局,由園管局或
分局函送相關單位。
第一項第二款之免監毀案件,由廠商逕向轄區稽徵機關申請報備,其金額
依財政部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第二項及第三項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
    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
    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管轄,爰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
    。
二、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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