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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專利微生物寄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申請寄存微生物者須依「專利微生物寄存辦法實施要領 1.3」之規定, 提出適當型式及必要數量之微生物;且對於培養條件特殊之微生物,申 請寄存微生物者有義務於保存限期內應本所要求補充提供該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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