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每場公益活動之節目,超出原先安排者,其超出部分之使用報酬,亦應
  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如為重複使用者,其應支付之報酬額免除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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