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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每場公益活動之節目,超出原先安排者,其超出部分之使用報酬,亦應 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如為重複使用者,其應支付之報酬額免除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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