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6日

條文關聯

  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股東所繳股款金額及繳納
  日期、股款送存銀行之帳戶及日期,並檢附送金單影本,無送金單者,
  檢送存摺或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但以須經票據交換之票據存入時,檢
  送之單據以足以證明票款業經銀行兌現入帳者為限。
  債權或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合併、盈餘、公積增資配股明細表、減資
  明細表,應分別載明股東姓名、抵繳股款金額或配股或減資之金額及日
  期。
  第一項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公司於銀行設有專戶委託代收全部股
  款者,得以銀行專戶帳卡或證明代替之。銀行存款與帳冊記載不符者,
  應編製調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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