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6日

所有條文

  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之查核,依本辦法之規定。但其他法令另有規
  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以公司債轉
  換股份或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  司、證券金融公司、外匯經紀
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
  計師
  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並依其性質檢附下列文件作為會計師查核報告
  書之附表,並於騎縫處加蓋會計師印鑑章,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一、股東繳納現金或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
  二、減資明細表。
  三、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
  四、合併或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明細表。
  公司申請增資或減資變更登記,應加附增資或減資基準日前一日之試表
  算。
  第一項應檢送之資產負債表,其與本期損益有關科目帳內未經結算而於
  帳外調整者,應作帳外調整分錄並附表說明之。

  公司編製之資產負債表,除前條第三項帳外調整有關科目外,應與帳冊
  或有關憑證記載相符。

  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股東所繳股款金額及繳納
  日期、股款送存銀行之帳戶及日期,並檢附送金單影本,無送金單者,
  檢送存摺或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但以須經票據交換之票據存入時,檢
  送之單據以足以證明票款業經銀行兌現入帳者為限。
  債權或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合併、盈餘、公積增資配股明細表、減資
  明細表,應分別載明股東姓名、抵繳股款金額或配股或減資之金額及日
  期。
  第一項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公司於銀行設有專戶委託代收全部股
  款者,得以銀行專戶帳卡或證明代替之。銀行存款與帳冊記載不符者,
  應編製調節表。

  會計師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股款種類(現金、債權轉
  入、合併增資、盈餘、公積或其他財產)之數額及發行股數及資本額,
  並敘明增資前後之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資本額。
  現金及債權轉入之股款,應查核該股款繳納或借入情形,其有送存銀行
  者,應核對存款憑證;如係以票據等方式存匯轉撥者,應查核已否兌現
  。股款如已動用應列表說明其用途;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加附動用憑
  證影本。
  盈餘轉作資本者,應依據公司章程、股東常會承認或股東同意之決算書
  表,查核盈餘分派情形並加附盈餘分配表。
  公積轉作資本者,應查核其種類及內容,並列表說明提列數額之計算及
  歷年已轉金額是否相符。其為資產重估而提列之資本公積,應附核准
  提列之憑證;如係土地增值轉列者,應敘明土地增值稅準備之提列情形
  ,並加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增值稅計算表及地政機關核發之地價
  證明文件影本。
  合併發行新股者,應依據股東會、董事會之決議或股東同意書及合併契
  約書就股東姓名、配發股數等予以查核。
  財產抵繳股款者,應查核公司股東姓名及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
  價標準暨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
  股款來源屬華僑或外國人投資者,應說明匯入款或輸入機器設備及其他
  物資情形。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
  二、受查核報表名稱及所屬日期。
  三、受查核公司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但申請設立者免填公司統一編號
      。
  四、會計師之查核範圍及意見。
  五、會計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簽章。
  六、查核簽證日期。
  七、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查核簽證日期,係指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但簽證應於
  資產負債表結帳之翌日起金融機關當日營業終止時,始得為之。

  公司之登記,委託會計師代理申請者,其資本額之查核簽證,應由同一
  會計師辦理之。

  公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者,應加附委託書。
  公司經由第三人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除前項委託書外,應另檢附委
  託第三人之證明文件。
  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或公司經由第三人委託查
  核簽證而未檢附委託第三人之證明文件者,應拒絕簽證。

  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資本額登記前,得先行查驗。
  主管機關於核准登記後,得予抽查。

  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之查核,準用第二條至第九條之規定。

  公營事業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