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已使用水井之強制登記)
  管制區內在本辦法公布前已使用之水井,未於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登記期
  間內辦理登記者,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經核准登記之水井,不得
  申請變更水權增加抽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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