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一級管制區內應嚴格限制建築,除不得建造永久性建造物或種植多年生植
物或設置足以妨礙水流之建造物外,並禁止變更地形。
〔立法理由〕
配合內政部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一0五0四三六九五二號
函,地目制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正式廢除,爰刪除有關地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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