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 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並由水利署 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 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爰修正第二項機關名稱及 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