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新設或擴建之能源用戶,其使用能源年平均量之計算採用當年度之預估
  用量。當年度所餘月數不足三個月時,以次一年度預估用量針之。
  前項預估用量之計算方式如左:
  當年度所餘月數預估用量
  ───────────×12=當年度預估用量
        所餘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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