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八條所稱年平均量,依年度數量計算之。
  前項年平均量以六十九年度及七十年度之數量計算。新設或擴建者,以
  其經營能源業務或使用能源最初二年度之數量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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