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甲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得置副主任二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薦
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得置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立法理由〕
各等級航空站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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