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規定之汽車責任險,應有定期一年以上之保險期間,但自用小客 車新車第一次領牌應有定期三年之保險期間,並均應至遲於期滿一前個 月辦妥續保手續,保險契約失效時,應即繼續投保。 前項汽車責任險之投保及續保契約,由公路監理機關於發給汽車牌照及 汽車定期間檢驗時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