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規定之汽車責任險,應有定期一年以上之保險期間,但自用小客
  車新車第一次領牌應有定期三年之保險期間,並均應至遲於期滿一前個
  月辦妥續保手續,保險契約失效時,應即繼續投保。
  前項汽車責任險之投保及續保契約,由公路監理機關於發給汽車牌照及
  汽車定期間檢驗時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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