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應由臺灣地區集郵團體或其
  他相關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團體)於郵展舉辦之日二個月前,
  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三份向郵政總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團體之名稱、負責人之姓名、職業、地址及聯
      絡電話。
  二、郵展計畫書:應載明郵展名稱、時間、地點、展品主題、展品目錄
      及展品框數。
  前項文件,申請團體應使用正體字詳實填寫,並提供有關文件。
  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或填寫失實者,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行退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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