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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八點三千赫(kHz)至三兆赫(THz)之無線電頻率指配,應依行政院指定 機關公告之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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