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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廣播電視業者中繼節目信號,申請指配頻率使用轉頻器者,應自行設置 地球電臺;其不申請指配頻率者,得委託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為其中繼 節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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