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之電腦設備與航港局、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機
關或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線者,船舶入、出港預報及相關資料得以電子資料
傳送。
前項電子資料經航港局、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電腦記錄後,視為
資料已送達航港局、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電子資料經電腦記錄
之翌日起五年內,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得查閱其所傳輸之電子資料,並
得申請電子資料之傳輸時間及內容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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