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航空貨運站對進倉存儲之貨物,除另有約定外,自貨物點收進倉時起至
  貨物點交出倉時止,負保管責任。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包裝完整而內部貨物有短少或品質發生變化者。
  二、因政府實施管制所為之處分致生損失者。
  三、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生損失者。
  四、因可歸責於貨主之事由或因貨物之性質致生損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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