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前條受託之法人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等相關工作,具有
    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二、專職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會
    議旅遊、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
    好者。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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