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股權應指定參加民營事業之公股代表,其選派、考核及解職,由主管 機關參照國營事業人員人事法規之規定辦理。 前項公股代表,包括:參加新事業創立發起人、股東股權代表、董事、 監察人、正副主持人及其他必需遴派之人員。 公股代表除應依據有關法令章程合約等文件資料行使職權外,並應嚴格 遵守主管機關之指示,卸職後對於在職期間經辦事項之應保密者,仍應 注意繼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