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依股權應指定參加民營事業之公股代表,其選派、考核及解職,由主管
  機關參照國營事業人員人事法規之規定辦理。
  前項公股代表,包括:參加新事業創立發起人、股東股權代表、董事、
  監察人、正副主持人及其他必需遴派之人員。
  公股代表除應依據有關法令章程合約等文件資料行使職權外,並應嚴格
  遵守主管機關之指示,卸職後對於在職期間經辦事項之應保密者,仍應
  注意繼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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