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統計編報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公務統計之編報與管理,由各該機關主辦統計人員負責辦理,並
  將辦理結果按期提供所在機關長官及有關業務單位參考應用,以加強內
  部業務管制與工作之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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