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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統計編報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各機關公務統計之編報與管理,由各該機關主辦統計人員負責辦理,並 將辦理結果按期提供所在機關長官及有關業務單位參考應用,以加強內 部業務管制與工作之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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