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主管人員職期調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職期屆滿調任人員,應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定期檢討,就其品德、學識、
  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予以綜合考評,填具考評表提送本局專案小組
  研討,呈報局長核定、報請行政院發表。
  專案小組由副局長、主任秘書、國際宣傳處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及
  局長指定之人員組成之,由副局長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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