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期屆滿調任人員,應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定期檢討,就其品德、學識、 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予以綜合考評,填具考評表提送本局專案小組 研討,呈報局長核定、報請行政院發表。 專案小組由副局長、主任秘書、國際宣傳處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及 局長指定之人員組成之,由副局長任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