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主管人員職期調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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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內部及駐外單位主管人員(以下
  簡稱主管人員)之職期調任,特遵照行政院令頒之「行政院及所屬各級
  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之規定,訂定「行政院新聞局主管人
  員職期調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局主管人員之任期定為三年,任期屆滿即予調任,但服務成績特別優
  良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如有必要,得不待任期屆滿隨時調任之。
  本局技術性單位之主管人員及特殊地區主管人員,因工作上之特殊需要
  ,其職期調任,得視實際情況酌情實施。
  駐外主管人員不同地區不同職務之年資應予併計,期滿內調。

  主管人員之職期,自實際到職之日起算,(駐外主管人員以離臺赴任之
  日起算)並以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
  本辦法施行前任期業已屆滿者,均以六十一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

  職期屆滿調任人員,應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定期檢討,就其品德、學識、
  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予以綜合考評,填具考評表提送本局專案小組
  研討,呈報局長核定、報請行政院發表。
  專案小組由副局長、主任秘書、國際宣傳處長、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及
  局長指定之人員組成之,由副局長任召集人。

  職期調任人員,應依限離到,除確因特殊情形經呈奉核准者外,逾期離
  到及抗命不歸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內調回國之駐外主管人員有邦交地區者,應於奉命後一個月內,無邦交
  地區者,於奉命後兩個月內,或新任人員履任後即行啟程回國。
  回國旅程時期照外交部規定辦理:
  (一)非洲各國--十五日。
  (二)南美洲各國--十五日。
  (三)中美洲各國--十一日。
  (四)歐洲各國--十二日(含帝利)。
  (五)北美洲各地--十一日(火奴魯魯--六日)
  (六)澳洲、紐西蘭及中東地區--十一日。
  (七)泰、寮、馬來西亞--六日。
  (1)日、非、韓、越--三日。
  外處互調人員由本局酌定程期。

  本局駐外非主管人員之職期調任,準用本辦法。
  前項人員之調任,同期不得超過該單位之二分之一。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