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就其盈餘,依左列標準逐級累加提撥之:
一、廣播事業:
(一)五十萬元以下者,提撥百分之一。
(二)超過五十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五十萬元部分,提
撥百分之三。
(三)超過二百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二百五十萬元部分
,提撥百分之五。
(四)超過五百萬元至七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五百萬元部分,提
撥百分之七。
(五)超過七百五十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七百五十萬元部分
,提撥百分之九。
(六)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提撥百分十。
二、電視事業:
(一)二百五十萬元以下者,提撥百分之一。
(二)超過二百五十萬元至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二百五十
萬元部分,提撥百分之三。
(三)超過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一千二百
五十萬元部分,提撥百分之五。
(四)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就其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
,提撥百分之七。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七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五千萬元部分,提
撥百分之九。
(六)超過七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七千五百萬元部分,提撥
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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