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廣播電視事業就其盈餘,依左列標準逐級累加提撥之:
  一、廣播事業:
    (一)五十萬元以下者,提撥百分之一。
    (二)超過五十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五十萬元部分,提
          撥百分之三。
    (三)超過二百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二百五十萬元部分
          ,提撥百分之五。
    (四)超過五百萬元至七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五百萬元部分,提
          撥百分之七。
    (五)超過七百五十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七百五十萬元部分
          ,提撥百分之九。
    (六)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提撥百分十。
  二、電視事業:
    (一)二百五十萬元以下者,提撥百分之一。
    (二)超過二百五十萬元至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二百五十
          萬元部分,提撥百分之三。
    (三)超過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一千二百
          五十萬元部分,提撥百分之五。
    (四)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就其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
          ,提撥百分之七。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七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五千萬元部分,提
          撥百分之九。
    (六)超過七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七千五百萬元部分,提撥
          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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