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得設下列小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一、醫療技術小組。 二、專科醫師小組。 三、醫事鑑定小組。 醫療技術及專科醫師小組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並以一人為召集人, 由署長就本會委員中指定兼任。 醫事鑑定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並以一人為召集人,除由署 長就本會委員指定兼任外,並就其他醫療專家聘兼之;其聘期與本會委 員相同。 醫事鑑定小組得依鑑定案件性質,分組召開會議。 醫事鑑定小組分組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或社會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