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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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7日

制定依據

1. 醫療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
  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
  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