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及主管專門
  人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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