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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及主管專門 人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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