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署組織法第十八
條之規定設置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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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事如左: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衛生法規制(訂)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衛生法令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四、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五、衛生法規之管制、管理、整理及編印事項。
六、衛生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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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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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及主管專門
人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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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
至五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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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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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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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本署有關單位
主管及學者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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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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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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