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書面同意之方式,得以填具器官捐贈卡,
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器官捐贈卡,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其格式,並得印製提供使用。
〔立法理由〕
我國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電子簽章法,另一百零八年開放民眾得以自
然人憑證預立器官捐贈意願,爰配合實務修正書面同意方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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