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書面同意之方式,得以填具器官捐贈卡, 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器官捐贈卡,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其格式,並得印製提供使用。
我國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電子簽章法,另一百零八年開放民眾得以自 然人憑證預立器官捐贈意願,爰配合實務修正書面同意方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