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呼吸治療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呼吸治療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 (正本驗畢後發還) 。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繼續
      教育證明文件。
  五、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其申請執業登記,免附前項第四款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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