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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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制定依據

1. 呼吸治療師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呼吸治療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前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
發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呼吸治療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呼吸治療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
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