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前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 發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呼吸治療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呼吸治療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 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