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護理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六個月內
  ,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所在地護理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或中央主管機關發
      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護理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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