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法第五條告知時,因病人及在場關係人之語言、文化
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者,得由受有相關訓
練之人員協助。
〔立法理由〕
明定本法第五條所指告知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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