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製造、包裝、儲存及其他相關區域,應明確區隔及標示
;其原料、物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儲存,亦同。
〔立法理由〕
原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合併修正後移列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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