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再生醫療製劑,分類如下:
一、基因治療製劑:將重組基因嵌入或輸注人體內,以治療、預防或診斷
    疾病之製劑。
二、細胞治療製劑:將細胞或其衍生物加工製造,以治療、預防或診斷疾
    病之製劑。
三、組織工程製劑:將含有經加工、改造之組織或細胞,修復、再生或替
    代人體組織、器官之製劑。
四、複合製劑:將具有醫療器材屬性之結構材料,嵌合前三款全部或部分
    之製劑。
〔立法理由〕
參考歐盟管理規範,定明再生醫療製劑之分類,包含基因治療製劑、細胞
治療製劑、組織工程製劑及前三類製劑與具有醫療器材屬性之結構材料嵌
合之複合製劑,將規格化及製程標準化之再生醫療製劑,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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