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醫師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依規定時限報告地方主管機關。
二、法醫師檢驗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依規定時限報告地
    方主管機關。
三、醫師以外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依規定時限報告醫
    師或地方主管機關。
四、依前三款報告地方主管機關者,應填寫法定及新興傳染病個案(含疑
    似病例)報告單或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鍵入報告資料。
五、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報告,應即將報告及疫情調查資
    料以電腦處理轉報中央主管機關。
六、醫療機構應設置機構內感染管制專責單位或指定專人,負責協助醫師
    報告。醫師於報告地方主管機關時,應知會機構內感染管制專責單位
    或該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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