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協助繳納自存款之生活陷入困境者,以下列開戶人為優
先:
一、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之兒童或少年。
二、同一家戶有二以上開戶人之兒童或少年。
三、身心障礙之兒童或少年。
四、原住民之兒童或少年。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確有需要之兒童或少年。
〔立法理由〕
一、明定受贈金錢用以協助開戶人繳納自存款之優先適用對象。
二、考量長期安置且受政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監護之對象,無
    原生家庭資源協助存款;戶內有二名以上開戶人,繳納自存款負擔相
    對沉重;家戶照顧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所需資源較高;原住民工作所
    得較一般民眾為低,故捐款用途以協助上開對象之自存款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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