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協助繳納自存款之生活陷入困境者,以下列開戶人為優
先:
一、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之兒童或少年。
二、同一家戶有二以上開戶人之兒童或少年。
三、身心障礙之兒童或少年。
四、原住民之兒童或少年。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確有需要之兒童或少年。
〔立法理由〕 一、明定受贈金錢用以協助開戶人繳納自存款之優先適用對象。
二、考量長期安置且受政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監護之對象,無
原生家庭資源協助存款;戶內有二名以上開戶人,繳納自存款負擔相
對沉重;家戶照顧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所需資源較高;原住民工作所
得較一般民眾為低,故捐款用途以協助上開對象之自存款為優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