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應邀集公共衛生、衛生政策、毒理
學及其他有關專家學者為之。
前項審查,得參考其他國家對該產品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與上市後監控機
制,及其他有關管理措施。
〔立法理由〕
一、考量產品成分及各項短期、長期健康危害等事項,涉及不同領域專業
    ,於第一項定明辦理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時,應邀集公共衛生、衛生政
    策、毒理學及其他有關專家學者為之。
二、第二項定明,前項審查得參考國際間對該產品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與
    上市後監控機制,及其他相關管理措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