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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退除役官兵財產授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各農場辦公室、倉庫、碾米廠等設備及現有生產工具如曳引機、抽水機 等,以授予農場歸全體場員(包括志願參加農墾授有田地之職員)共享 共有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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