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所屬農場(
以下簡稱農場)退除役官兵授田計畫之實施,將各農場現使用之公有建
築物及農具、耕牛等財產於場員生產收入達到自給自足時,授予場員或
農場,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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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農場及場員之財產,以各農場現使用之公有辦公室、倉庫、碾米機
、農舍、農具、傢具、家畜等為限。
前項農舍包括宿舍、畜舍、農具室、工作室、堆肥舍、晒坪、水井、廚
房、廁所等。
農具包括一切耕作用具。傢具包括炊具、寢具、桌椅等。家畜包括耕牛
、種豬、種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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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場員之財產,為便於合作經營,必要時得以場員小組(莊)為單位
授予,但每組(莊)場員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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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辦公室、倉庫、碾米廠等設備及現有生產工具如曳引機、抽水機
等,以授予農場歸全體場員(包括志願參加農墾授有田地之職員)共享
共有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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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退除役官兵財產之進行步驟如左:
一、調查各農場現有財產之數量及分配情形。
二、各場均勻調整各組(莊)之財產。
三、編造農場及各組(莊)財產授予清冊。
四、頒發財產授予證書,並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五、授予之財產如與政府之年度預算有關者,依法辦理追加或追減預算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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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應分組(莊)編造退除役官兵財產授予清冊一式二十五份,除一
份存查外,其餘二十四份呈送本會(除財產授予證書每組(莊)二十人
各收執一份外,並以一份存會,一份送存合管處,一份呈報行政院備查
,一份送當地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手續)。授予農場之財產並編造
財產授予清冊一式五份,除以一份存查外,以四份呈送本會(除財產援
予證書場部收執一份外,一份存會,一份送存合管處,一份報行政院備
查,一份送當地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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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各場或各組(莊)退除役官兵之財產,應共同使用,不得分割,如
有處分,須經全場或各組(莊)場員全體同意,並呈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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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授予財產後如有叛國行為或逃亡者,除依法懲治外,並註銷
其財產授予證書,追回授予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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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授予證書不得轉讓或抵押,應由退除役官兵本人保管,農場財產授
予證書,農場應指定專人妥為保管並作為專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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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授予證書如有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同報紙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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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亡故時,授予之財產由其家屬繼承,如無家屬繼承者,收歸
公有,以供另行安置新場員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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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授予證書於手續準備完成時頒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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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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