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民營事業引進第二條所列各款外幣債務,應於簽約後十五日內,檢具相
  關文件,並填列「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之「上表」,向本行外
  匯局申報簽約金額並編列債號。嗣後辦理動支匯入及還本付息匯出,如
  需結售成新臺幣及以新臺幣結購時,應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註明該
  筆外債編號,以憑結匯。(附申報表樣式)
  民營事業依前項規定申報,並動支本金者,應於每季終了之次月十日前
  ,填列「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之「下表」,向本行外匯局申報
  中長期外債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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