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執行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五款暨中央銀
  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
  民營事業,其還款期限超過一年之左列各款外幣債務:
  一、國外金融機構(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借款。
  二、國外供應商提供分期付款進口之融資。
  三、國外母公司之貸款。
  四、海外公司債。
  五、其他外幣債務。

  民營事業應就其中長期外債,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本行申報。

  民營事業引進第二條所列各款外幣債務,應於簽約後十五日內,檢具相
  關文件,並填列「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之「上表」,向本行外
  匯局申報簽約金額並編列債號。嗣後辦理動支匯入及還本付息匯出,如
  需結售成新臺幣及以新臺幣結購時,應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註明該
  筆外債編號,以憑結匯。(附申報表樣式)
  民營事業依前項規定申報,並動支本金者,應於每季終了之次月十日前
  ,填列「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之「下表」,向本行外匯局申報
  中長期外債餘額。

  民營事業申報中長期外債,應依債權人性質,分別填列。

  民營事業申報中長期外債之幣別,以實際借款貨幣為準。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
              (上表供申報簽約金額用)
                  年      月      日
  民營事業名稱:
┌───┬─┬─────┬───────────┐
│ 申報 │外│債  權  人│簽                  約│
│\ 項 │債├──┬──┼──┬──┬──┬──┤
│債\目│編│    │    │    │    │    │    │
│權性\│號│名稱│國別│金額│利率│日期│年限│
│人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一:債權人性質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第二條規定分為
        (1)國外金融機構(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借
        款、(2)國外供應商提供分期付款進口之融資、(3)國外母公司
        之貸款(貸款投資)、(4)海外公司債及(5)其他外幣債務等五
        項,請依其性質確實填列。
    二:債權人性質如屬:(1)國外金融機構之借款聯貸案,債權人欄請
        填主辦銀行名稱、國別。(2)海外公司債,則債權人欄免填。
    三:辦理簽約金額申報後,如未動支本金,請勿按季填製下表。
    四: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備附表填列,申報幣別以實際借款貨幣為
        準,填列至個位數。
                      (下表供申報外債餘額用)
                            年        季
  民營事業名稱:
  ┌───────┬──┬──┬──┬──┬──┐
  │      \ 外債 │外債│前季│本季│本季│本季│
  │        \金額│    │    │動支│償還│    │
  │債權人性質\  │編號│餘額│金額│金額│餘額│
  ├───────┼──┼──┼──┼──┼──┤
  │              │    │    │    │    │    │
  └───────┴──┴──┴──┴──┴──┘
  註一:同上表註一。
    二:海外公司債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轉換為股權時,請將轉換金額填列
        於「本季償還金額」項下。
    三:已向中央銀行辦理簽約金額申報後,如動支本金,請按季辦理外
        債餘額申報,毋需填製上表。
    四:同上表註四。
        聯絡人電話:        中央銀行外債申報收件章
        FAX :
        公司及負責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