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執行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五款暨中央銀
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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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
民營事業,其還款期限超過一年之左列各款外幣債務:
一、國外金融機構(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借款。
二、國外供應商提供分期付款進口之融資。
三、國外母公司之貸款。
四、海外公司債。
五、其他外幣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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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應就其中長期外債,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本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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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引進第二條所列各款外幣債務,應於簽約後十五日內,檢具相
關文件,並填列「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之「上表」,向本行外
匯局申報簽約金額並編列債號。嗣後辦理動支匯入及還本付息匯出,如
需結售成新臺幣及以新臺幣結購時,應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註明該
筆外債編號,以憑結匯。(附申報表樣式)
民營事業依前項規定申報,並動支本金者,應於每季終了之次月十日前
,填列「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之「下表」,向本行外匯局申報
中長期外債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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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申報中長期外債,應依債權人性質,分別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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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申報中長期外債之幣別,以實際借款貨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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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
(上表供申報簽約金額用)
年 月 日
民營事業名稱:
┌───┬─┬─────┬───────────┐
│ 申報 │外│債 權 人│簽 約│
│\ 項 │債├──┬──┼──┬──┬──┬──┤
│債\目│編│ │ │ │ │ │ │
│權性\│號│名稱│國別│金額│利率│日期│年限│
│人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一:債權人性質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第二條規定分為
(1)國外金融機構(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借
款、(2)國外供應商提供分期付款進口之融資、(3)國外母公司
之貸款(貸款投資)、(4)海外公司債及(5)其他外幣債務等五
項,請依其性質確實填列。
二:債權人性質如屬:(1)國外金融機構之借款聯貸案,債權人欄請
填主辦銀行名稱、國別。(2)海外公司債,則債權人欄免填。
三:辦理簽約金額申報後,如未動支本金,請勿按季填製下表。
四: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備附表填列,申報幣別以實際借款貨幣為
準,填列至個位數。
(下表供申報外債餘額用)
年 季
民營事業名稱:
┌───────┬──┬──┬──┬──┬──┐
│ \ 外債 │外債│前季│本季│本季│本季│
│ \金額│ │ │動支│償還│ │
│債權人性質\ │編號│餘額│金額│金額│餘額│
├───────┼──┼──┼──┼──┼──┤
│ │ │ │ │ │ │
└───────┴──┴──┴──┴──┴──┘
註一:同上表註一。
二:海外公司債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轉換為股權時,請將轉換金額填列
於「本季償還金額」項下。
三:已向中央銀行辦理簽約金額申報後,如動支本金,請按季辦理外
債餘額申報,毋需填製上表。
四:同上表註四。
聯絡人電話: 中央銀行外債申報收件章
FAX :
公司及負責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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