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園區事業派員出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園區事業於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始得提出派員出國之申請。但已實行
  投資並繳納投資保證金,確因事實需要經國科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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