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污水下水道用戶」之「公民營事業」適用之使用費計算公
  式如下:
  費用費  A(Q)+B(BOD 5)+C(COD)
          +D(SS)
  其中A代表水量(Q)乘單價。水量(Q)計算方式為:
  一、自設污水計量器者,依實測計算。
  二、以自來水為水源者,按每月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含非自來
      水水源而自設水錶者)。
  三、非自來水水源亦無任何自設水錶可供計算者,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B代表五日生化需氧量(B0D 5)乘單價乘水量(Q)。
  C代表化學需氧量(COD)乘單價乘水量(Q)。
  D代表懸浮固體(SS)乘單價乘水量(Q)。
  前述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等數值,由管理局派員每
  月不定期檢驗水質測定一次。其測得數值再與前兩個月所得值取得算數
  平均數(即連續三個月之平均值)。收費初始及新用戶第一個月以當月
  所測得值為主,第二個月以連續兩個月之算數平均數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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