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8月07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
  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項收費係按月計收,收費項目及單價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之。

  收費項目及單價:
  一、水量(Q):每立方公尺為新臺幣參元壹角正。
  二、五日生化需氧量(B0D 5):每公斤為新臺幣壹元玖角正。
  三、化學需氧量(COD):每公斤為新臺幣陸角正。
  四、懸浮固體(SS):每公斤為新臺幣壹元貳角正。

  本規則所稱「污水下水道用戶」之「公民營事業」適用之使用費計算公
  式如下:
  費用費  A(Q)+B(BOD 5)+C(COD)
          +D(SS)
  其中A代表水量(Q)乘單價。水量(Q)計算方式為:
  一、自設污水計量器者,依實測計算。
  二、以自來水為水源者,按每月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含非自來
      水水源而自設水錶者)。
  三、非自來水水源亦無任何自設水錶可供計算者,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B代表五日生化需氧量(B0D 5)乘單價乘水量(Q)。
  C代表化學需氧量(COD)乘單價乘水量(Q)。
  D代表懸浮固體(SS)乘單價乘水量(Q)。
  前述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等數值,由管理局派員每
  月不定期檢驗水質測定一次。其測得數值再與前兩個月所得值取得算數
  平均數(即連續三個月之平均值)。收費初始及新用戶第一個月以當月
  所測得值為主,第二個月以連續兩個月之算數平均數為主。

  本規則所稱「污水下水道用戶」之「機關學校暨住宅社區用戶」適用之
  使用費計算公式如下:
  使用費=  A(Q)+B(BOD 5)+C(COD)
          +D(SS)=3.6×Q
  其中A代表水量(Q)乘單價。水量(Q)計算方式為:
  一、自設污水計量器者,依實測計算。
  二、以自來水為水源者,按每月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含非自來
      水水源而自設水錶者)。
  三、非自來水水源亦無任何自設水錶可供計算者,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B、C、D與前條所述相同,唯採平均值計算。
  BOD5定為 110, COD定為 250,SS定為 100,則換算出計費公式。

  使用非自來水水源,如抽取地下水,且未設水錶者,其污水量以抽水機
  出水管徑計算用水量後,依百分之八十計算。其用水量之計算:
  一、出水管徑未達五十公厘者,每月以六百立方公尺計之。
  二、出水管徑五十公厘(含)以上,未達一百公厘者.每月以二千四百
      立方公尺計之。
  三、出水管徑一百公厘(含)以上者,每月以七千五百立方公尺計之。

  各用戶之用水水源或計算方式變更,當月份使用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
  按原計費方式計收,逾十五日者,按新計費方式計收。

  每月十至十五日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派員至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或自
  設計量器、錶之用戶)抄錄各用戶用水量。

  每月二十五日以前寄發當月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繳納單,各用戶應於次月
  一五日前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即自繳納
  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
  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