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
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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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收費係按月計收,收費項目及單價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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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及單價:
一、水量(Q):每立方公尺為新臺幣參元壹角正。
二、五日生化需氧量(B0D 5):每公斤為新臺幣壹元玖角正。
三、化學需氧量(COD):每公斤為新臺幣陸角正。
四、懸浮固體(SS):每公斤為新臺幣壹元貳角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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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污水下水道用戶」之「公民營事業」適用之使用費計算公
式如下:
費用費 A(Q)+B(BOD 5)+C(COD)
+D(SS)
其中A代表水量(Q)乘單價。水量(Q)計算方式為:
一、自設污水計量器者,依實測計算。
二、以自來水為水源者,按每月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含非自來
水水源而自設水錶者)。
三、非自來水水源亦無任何自設水錶可供計算者,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B代表五日生化需氧量(B0D 5)乘單價乘水量(Q)。
C代表化學需氧量(COD)乘單價乘水量(Q)。
D代表懸浮固體(SS)乘單價乘水量(Q)。
前述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等數值,由管理局派員每
月不定期檢驗水質測定一次。其測得數值再與前兩個月所得值取得算數
平均數(即連續三個月之平均值)。收費初始及新用戶第一個月以當月
所測得值為主,第二個月以連續兩個月之算數平均數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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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污水下水道用戶」之「機關學校暨住宅社區用戶」適用之
使用費計算公式如下:
使用費= A(Q)+B(BOD 5)+C(COD)
+D(SS)=3.6×Q
其中A代表水量(Q)乘單價。水量(Q)計算方式為:
一、自設污水計量器者,依實測計算。
二、以自來水為水源者,按每月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含非自來
水水源而自設水錶者)。
三、非自來水水源亦無任何自設水錶可供計算者,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B、C、D與前條所述相同,唯採平均值計算。
BOD5定為 110, COD定為 250,SS定為 100,則換算出計費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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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自來水水源,如抽取地下水,且未設水錶者,其污水量以抽水機
出水管徑計算用水量後,依百分之八十計算。其用水量之計算:
一、出水管徑未達五十公厘者,每月以六百立方公尺計之。
二、出水管徑五十公厘(含)以上,未達一百公厘者.每月以二千四百
立方公尺計之。
三、出水管徑一百公厘(含)以上者,每月以七千五百立方公尺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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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戶之用水水源或計算方式變更,當月份使用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
按原計費方式計收,逾十五日者,按新計費方式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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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十至十五日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派員至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或自
設計量器、錶之用戶)抄錄各用戶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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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二十五日以前寄發當月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繳納單,各用戶應於次月
一五日前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即自繳納
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
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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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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