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標準自公告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三項中醫事機構申報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
    療費用及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相關規定,分別移列至第
    一款及第三款。
二、第二款增訂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內之醫療費用
    申報規定,並考量醫事機構向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收取其受災就醫之
    醫療費用,係依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按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之收費標準辦理,與本保險支付規定未必一致,爰規範其申報除得採
    與本保險一般給付案件相同之方式,亦得另以書面或本保險保險人(
    以下簡稱保險人)針對該等情形所定方式(網路、電子媒體或其他)
    申報收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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