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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下稱科管局)為管制竹南園
區(下稱園區)排入污水下水道可容納之下水水質,依據科學園區污水處
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園區內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以下稱容許標準),其水質項
目、容許限值如下表: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經科管局核准之專用生活污水排放水質得不
受前條最大限值之規定。

本標準自公告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三項中醫事機構申報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
    療費用及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相關規定,分別移列至第
    一款及第三款。
二、第二款增訂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內之醫療費用
    申報規定,並考量醫事機構向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收取其受災就醫之
    醫療費用,係依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按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之收費標準辦理,與本保險支付規定未必一致,爰規範其申報除得採
    與本保險一般給付案件相同之方式,亦得另以書面或本保險保險人(
    以下簡稱保險人)針對該等情形所定方式(網路、電子媒體或其他)
    申報收治費用。